来源:通信世界周刊 作者:何廷润 发布时间:2008-01-08 11:04:48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移动支付业务是一个可为移动运营商及产业链各方带来经济效益、品牌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业务,也是移动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巨大的市场空间。但是,面对国内用户的消费习惯,面对社会信用环境及法律环境的缺失,面对移动支付产业链形成过程中的种种困难,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市场仍处于从引导和培育向高速发展的过渡阶段。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和兴旺,不但需要产业链的各方精诚努力,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多方面的支持。
突破刷卡消费关
目前,国内推出的移动支付业务种类有缴费类、彩票类、购卡类、付费类、票务类、购物类以及转账类等小额支付业务,其中除缴费类中使用移动账户作为支付账户(类似于移动梦网业务的代收费方式)外,其它所有支付业务都必须是信用卡用户,而国内信用卡使用和消费状况不容乐观。
从1985年国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到2007年9月,国内各金融机构共发放信用卡14.9亿张,其中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存款计息,透支没有免息期)3100万张,先储后花的借记卡占信用卡总数的98%,即使在经济发达、信用卡使用环境较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借记卡比重也达到89.8%。而3100万张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中有80%成为“睡眠卡”,并未真正用来消费和理财。调查显示,在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用户群中,有64.5%的用户是为“不用担心现金没带够”,有54.9%的用户是为“手头缺钱时可解燃眉之急”,仍然是为现金支付服务,要转变成“手机卡+信用卡”的移动支付,在观念上还存在很大距离。
据美国AC尼尔森调查公司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市的调查,这3个城市2006年信用卡渗透率分别为28%、32%和27%,全国30个城市平均信用卡渗透率仅为7%,而发达国家的信用卡渗透率在80%以上。就刷卡消费而言,发达国家刷卡消费占社会消费总额的70%-80%,而我国在2003年全年刷卡消费仅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5%,虽然在2006年这一比例提高到18.5%,但使用信用卡的低下水平依然是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移动支付的重大难题仍然是着力改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的现金支付的交易方式,并应适应人们理财需求的增加,突出移动支付的便利性和理财工具色彩,为移动电子商务奠定基础。
令人欣慰的是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呈加速状态。美国AC尼尔森调查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己经开始从“现金付款时代”向“信用卡时代”转型。VISA国际组织评估中国目前信用卡潜在目标人群为3000万-6000万人,预测到2010年中国中等收入人群可超过2亿人,中国己成为全球信用卡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国内金融机构也预测,我国未来3-5年间,信用卡年增长率将超过200%,其中贷记卡的数量将达到5000万-6000万张,而贷记卡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银行卡的产品结构,更为移动支付向电子商务的深度进军提供了客户基础。这一切都预示着,随着我国信用卡的普及和利用率的提高,人们逐渐接受持卡消费的方式,移动支付一定会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
突破社会信用缺失关
有调查显示,消费者对移动支付最关心的三大问题依次是交易的安全性、交易的私密性和交易的易用性,可见移动支付的安全、保密和快捷顺畅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因素。表1是ForresterResearch调查公司对国外手机用户和易观咨询对国内手机用户调查的对比。
国外超过一半的消费者和国内超过40%的消费者对移动支付的安全性缺乏信任。调查还发现,只有低于15%的手机用户完全信任移动支付,而65%的手机用户拒绝通过移动网络发送自己信用卡资料。在上海的一次调查显示,几乎97%的人收到过类似的垃圾短信,而且有二成人遇到过诈骗行为。人们在担心移动支付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担心由此而带给人们的消费风险。因而,担心移动支付是否安全的市民达到64%,其次担心个人资料泄漏的比例为25%。同时,银行也担心移动运营商了解或控制他们的金融交易过程,在交易过程中容易引发矛盾。这种现象的产生在国外是对移动网络安全性的疑惑,而在国内更多的是对社会信用缺失的担心和无奈。有媒体称,人们对某些电信新业务的消费心态就像担心买到假烟假酒毒大米一样,怕掉进陷阱,怕出现纠纷而付出巨大代价,这种心态必然遏制了人们尝试移动支付业务的冲动。
社会信用的缺失是妨碍我国市场有效运行和经济持续增长的瓶颈之一。由《中国企业信用论坛》披露的信息显示,我国由于社会信用体制和法律建设的相对滞后,每年因信用缺失(作假、赖帐、诈骗、骗税、欺瞒等)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约5850亿元,由于信用缺失造成的市场交易无效成本是企业销售收入的14%。我国2005年破获的信用卡犯罪金额也在1亿元左右。由于没有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和缺乏可靠的信用评级,超过60%的网上购物者不敢使用信用卡消费,企业也不愿意采用网上结算方式。这些都成为制约手机用户、企业、运营商和银行大力发展移动支付业务的阻碍。
信用缺失还表现在银行对信用卡使用风险的处理上。目前,国内发卡银行并不承担信用卡所带来的诸多风险,几乎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信用卡用户。比如,信用卡一旦丢失,信用卡账户上所存的钱可能会被全部盗用,风险责任如何承担?无论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还是《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都没有对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各个银行的规定,消费者要为此负全部责任。而在信用卡交易比较成熟的美国,对于未经授权的信用卡交易,消费者承担最初50美元未经授权交易的损失,其余的损失完全由商户和银行承担。这不是美国银行对美国消费者的恩赐,而是美国联邦政府《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的规定。依据该法规定,用户不必为被盗用的信用卡负任何责任,当发卡银行与信用卡用户关于一项交易是否系他人盗用发生纠纷时,银行负有证明是否是信用卡用户自己消费的举证责任,而信用卡用户无须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一法律极大地保护了美国消费者的利益,也促使了信用卡业在美国迅速健康地发展。而在中国则并不如此,中国的所有银行规定,持卡者不仅要承担正式挂失之前的损失,而且还要承担挂失后24小时之内被盗用的损失。这就意味着,信用卡用户即便及时挂失其丢失的信用卡,银行也不能保证在24小时之内注销,从而防范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
移动支付就是将手机变成了“手机卡+信用卡”,由于使用环境的多变和使用频繁,丢失、泄密的几率大大增加,因此,移动支付的风险也高于普通信用卡。银行将所有风险转嫁给移动支付用户的做法,只能将移动支付的应用限制在缴纳话费、购买游戏点卡等小额支付范围内,严重制约了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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