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智能卡网 作者:张娜 发布时间:2009-05-07 14:48:50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信用卡作为现代社会金融结算的先进工具,具有小额循环信贷的功能,拥有无担保无抵押的特质,是一种便捷的结算方式。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迅猛发展,已日益被广大群众所接受。
信用卡作为现代社会金融结算的先进工具,具有小额循环信贷的功能,拥有无担保无抵押的特质,是一种便捷的结算方式。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迅猛发展,已日益被广大群众所接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的2008年第四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180038.92万张,其中信用卡发卡量为14232.9万张,同比增长57.7%,增速较2007年回落24.3个百分点;信用卡期末信贷总额为9804.57亿元,期末应偿信贷总额为1582.1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5.8%和110.9%。然而伴随着信用卡消费大众化的同时,信用卡所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现象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恶性透支而损失的财产达数十亿人民币。本文拟对信用卡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
1.信用卡犯罪的行为方式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经各种非法手段制造或变造的信用卡,如采用涂改、掩盖、挖补、描绘、复印、印刷和对磁条内容进行修改等手段加工处理以此卡冒充彼卡或以假乱真。只要采用非法手段变造信用卡,此信用卡也就由有效而变为无效。以假乱真,其信用卡本身即为无效卡、假卡。
(2)使用作废、已经申请挂失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在制作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发卡机构宣布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不论是期限届满而失效;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之前,持卡人中途停止使用而失效;因挂失而作废失效;还是因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信用卡因作废而失去有效性等。而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有部分犯犯罪分子为合法的信用卡持有人,为了恶意透支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而选择了对银行声称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进行报失申请。然后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串通,在24小时内疯狂作案,犯罪地点有可能是申请人当地城市或者外省市,只有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才能使犯罪分子收到法律制裁。此类信用卡亦为无效卡。
(3)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犯罪分子用盗窃来的或伪造的身份证件、伪造的公司资信调查函,骗取银行对其进行的资信调查, 获取信用卡。此类信用卡犯罪由于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地址等重要资料均为假冒,所以,银行和司法机关无法判定行为人的特征,一般来说,此部分被诈骗的资金无法追回。此信用卡应通过银行的正常申领程序,虽然申请资料是假冒的,但是申请的信用卡为真实有效的。
(4)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使用人采用假冒身份证,模仿签名等手段,冒充持卡人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所冒用的他人信用卡是真实有效的。此种行为的特殊性在于被冒用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念,而在通过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式得知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后,申请报案,此信用卡是真实有效的。
(5)盗窃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假冒该信用卡的持卡人以实现法定的信用卡的功能、用途方式加以使用以骗取钱财的行为。
(6)恶意透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7)恶性套现
目前存在有个别商户和个人联合进行“信用卡洗钱”的现象,通过在POS机上套取现金,实行“洗钱”。因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存在漏洞,POS机实际使用情况难以有效监控,且法律对套现POS使用者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此类手法犯罪也呈上升趋势。
2.信用卡持卡人的界定
从信用卡业务看,持卡人一般是指直接向发卡银行申领并经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只要是经过申领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为持卡人。如果行为人不是经过向发卡人申领而是直接通过盗窃、拾遗、侵占、购买等非法渠道获取,则不能成为信用卡业务意义上的“持卡人”,亦非刑法意义上的“持卡人”。对于后者,行为人在获取信用卡后使用的,应当以使用伪造信用卡、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信用卡处理,均为认定为非法持卡人。对照上述犯罪行为方式中对于合法持卡人的界定应定义为方式六及方式七。
3.恶意透支和盗窃信用卡的定性分析
(1)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定性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恶意透支在定性上为诈骗罪。然而,在理论界有许多学者建议将恶意透支独立成罪,设立“滥用信用卡罪”或者“恶意透支罪”。其主要原因为此类行为多为一种滥用银行赋予的信用和权利行为,具有一定的背信性质。从司法角度看,其是一个从民事法律关系向刑事法律关系的转化过程,而这是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其中界限很难界定。区别于非法持卡人以诈骗的目的欺骗银行。参照国外的刑法理论,许多国家将这种实为恶意透支性质的滥签信用卡的行为作为独立犯罪规定,如德国刑法典第266b条将有权利的所有人滥用支票卡和信用卡的行为独立定罪。
(2)盗窃信用卡的定性
目前法学界对盗窃信用卡的定性有如下两种观点一种为盗窃罪,另外一种为诈骗罪。前一种理论与立法一致。笔者认同第二种罪刑,即以盗窃行为目的的行为,使用所盗窃的信用卡为手段行为,两行为之间存在的是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处罚原则“择一重处罚”,应按照“诈骗罪”定性。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以犯罪数额在5000元到2万元之间为例,如定性为信用卡诈骗,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同样数额符合盗窃罪的法定刑则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罪法定刑相比,如将盗窃信用卡定性为盗窃罪,会早成重罪轻判。
二、信用卡犯罪的对策
1. 加强立法工作,规范信用卡市场。
我国现有一些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如《电子签名法》、《银联卡密钥安全管理规则》、《银联卡收单机构风险管理规则》、《银联卡风险事件报送及协助调查规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但对于POS机上非法套现的违法行为未制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目前根据结合信用卡犯罪多元化现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规范信用卡市场至关重要。
2. 严格审查信用卡申领条件,控制发卡数量
文章开头的援引的数据显现,08年的全年发卡速度相较与07年全年的发卡速度放缓了24.3%,可见银行业已经开始控制发卡数量并严把发卡关,对申领人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有不良行为,信誉不好和条件不具备的人不得发卡。
3. 完善客户档案及个人信用机制,加强行业合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进一步完善加强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甄别。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大部分信用卡客户手中并非仅仅持有一家银行的信用卡,有时为二家或者更多银行的持卡人。如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如其中一家银行的信用卡发生恶意透支,则其记录将会被其他家银行查到,这将大大降低同业银行的风险。而健全个人信用机制,个人的住房贷款、消费贷款、手机话费的支付与个人的信用卡还款信誉的挂钩,明示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将影响到个人以后贷款的申请,将会大大杜绝合法持卡人恶意透支的现象。
4. 成立信用卡透支专门的管理机构
首先,建立专门的信用卡管理机构,通过对银行卡操作程序的规范,健全内部的管理机制,加大计算机监控,预警系统,并设立专门的调查部门跟踪信用卡的使用状况及时发现处理各种异常的交易情况。
其次,与特约商户签定风险分担协议,加强对其信用卡受理网点的人员培训,监督检查。此举可防止现金套现和虚假交易,降低恶意透支的风险。
5. 建立健全银行的催收机构,并与公、检、法机关联系加强打击力度
用电话,函电方式追讨信用卡债务,并可根据申领材料中家庭情况的登记,通过上门追讨的方法,向其家长、亲属讲明信用卡犯罪的危害及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发卡银行还可通过公、检、法机关联系共同追讨欠款。对恶意透支后转移,挥霍或藏匿钱财的,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冻结、查封透支人的财产,禁止透支人处分财产。
6.提高信用卡的防伪标识,尽快推行EMV智能卡
从根本技术手段上提高信用卡的仿冒难度,杜绝犯罪分子利用仿造的无效卡片进行犯罪活动,同时,通过推行EMV智能卡(此种卡片带有一颗微晶芯片)从而使得卡片比普通磁条卡拥有更大的存储量,而这更大的存储量带来的是信用卡安全性的飞跃。
(文/张娜 天津市伟景吉赛特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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