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能交通 作者: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科技管理处 谢振东 发布时间:2009-11-19 10:41:16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智能交通产业是一个技术基础和管理对象都非常复杂的高新技术集成产业。虽然目前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制订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是,就智能交通产业来说,它与一般的高新技术产业有显著区别,因此,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概述
智能交通产业是一个技术基础和管理对象都非常复杂的高新技术集成产业。虽然目前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制订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是,就智能交通产业来说,它与一般的高新技术产业有显著区别,因此,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对智能交通产业来说,最关键和最迫切的政策问题是什么呢?下面将对此进行分析。
一、智能交通产业与其它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别
1、涉及面广、带动性强
智能交通产业具有较强的交叉性,它的发展将带动关联产业的发展;
2、资金需求的持续性、长期性和规模性
智能交通产业的投资分为两个领域: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而基础设施是智能交通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包括交通共用信息平台、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ATMS)、电子收费系统(ETC)、公交管理系统(APIS)、应急管理系统(EMS)等,主要负责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表现为资金需求的持续性、长期性和规模性,如:
1、美国:
(1)1991-2010年用于ITS发展规划的资金投入预计为400亿美元。
(2)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用于ITS建设的资金为2.68亿美元。
2、日本
(1)1996-2015年间用于推进ITS总体构想的资金投入预计为7.8兆亿日元。
(2)1996-1996年间用于开发ETC的投资为70亿日元
智能交通系统的周期长,具有一边使用、一边建设的特点。这是因为智能交通作为高科技产业,必然紧跟技术潮流的发展而发展。
因此,需要持续性和长期性的资金供给,以支持智能交通不断进行技术更新,升级改造。
3、技术的集成性和知识产权的复杂性
智能交通产品是多项技术和多个功能模块集成,不同的技术和模块具有不同的主体。
比如GPS导航产品,一般要运用到全球卫星定位技术(GPS)、全球移动通讯技术(GSM)、地理信息系统(GIS)和计算机网络通信与数据处理技术。
在动态交通信息服务领域也同样,产品无法由单一厂商独立提供,而是要经过不同运营商,不同的加工过程,最后形成最终产品。因此,同一产品或服务具有多个知识产权主体。
4、运营模式的独特性
智能交通产品和顾客的交易关系是多次的,顾客初次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一种开始,随后,不断的信息服务的提供、产品和技术的升级、增值服务的开发等使商家和顾客有了长期交易的机会。
从赢利模式来看,智能交通产业的盈利模式也和一般的高新技术产业不同:在动态信息服务领域,美国的服务商为顾客提供免费的信息服务,而通过广告获得收益。中国的北大千方公司也开始采用这一模式,即免费给出租车安装导航仪,然后在导航仪上发布信息,通过广告收取费用。
智能交通产业与一般高新技术产业的差异,要求在其发展过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扶持和管理政策都更具有针对性。
二、智能交通产业化发展中的政策缺陷
1、政府角色不明确
世界发达国家智能交通发展的经验显示,在智能交通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主要扮演四种角色:(1) 制订发展规; (2) 解决资金问题; (3) 构建相关体制; (4) 给予政策支持。
表一:各国各地区制订的智能交通发展规划
关于智能交通的建设和发展资金方面
美国政府要求将ITS的发展与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投资计划之中,大部分资金由联邦、州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 日本虽然走政府与民间企业相互合作的道路,但是智能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推进也主要有政府投资。
在构建智能交通产业发展的相关体制方面
日本政府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作用,比如日本目前在ITS项目上已经形成了官方、民间、学术机构的协调体制,这对日本ITS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对于智能交通产业的发展政策方面
美国、日本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给予支持。如美国国会1991年通过了《陆上综合运输效率法》(ISTEA),1997年又将《陆上综合运输效率法》(ISTEA)完善为《综合运输法》(ISTEAⅡ),对如何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运输网络的效能做了相应规定。
在我国,国家科技部、交通部等部门2001年联合成立了全国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协调指导小组,在2007年也成立了全国性的智能交通协会,拟采用至上而下式的方式来推动智能交通产业化的发展。
但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对智能交通既不了解,更不重视。没有明确当地的智能交通系统建设主管部门,更没有当地的综合协调机构。北京、广州等几个智能交通示范城市,智能交通建设虽然已经引起重视,但是政府在智能交通发展中的角色不明确,尤其是没有从战略角度去规划和引导该产业的发展。结果导致目前行业内虽然热情高涨,但是建设和运营效率远远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
2、投融资政策不具体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筹资金,少部分为银行贷款。智能交通产业虽然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范围,但是这种筹资方式不符合智能交通产业资金的需求特点,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美国采用的是政府为主、企业参与的形式;日本采用的是政府与民间企业相互合作的方式。我国目前虽然以政府投资为主,但是对于今后如何筹集智能交通建设和发展资金,没有具体规定。另外,在智能交通建设过程中,有些项目是社会公益性项目,有些是可经营型项目。目前既没有专门针对智能交通产业投资的具体优惠政策,也没有对项目性质进行划分,制定不同的投资方案和政策。
3、对产品研发的扶持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市场的智能交通中高端产品主要是国外品牌,关键核心技术依赖进口:目前政府还没有专门针对智能交通产品开发和进行基础研究的相关扶持政策。
4、对ITS建设和运营市场秩序的建立缺乏相应的鼓励和保护政策
智能交通产品和服务市场秩序的维护需要依靠智能交通产品市场的相关制度安排,这些制度能界定和保护产权、降低交易费用、保护智能交通产品市场公平的市场交易,建立智能交通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建立有序竞争的智能交通产品市场。
智能交通产业作为高技术集成产业,知识和技术是产业发展的关键。但是目前,在智能交通产品市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公平竞争行为比比皆是。
目前侵权最为严重的盗版电子地图和GPS山寨机。山寨GPS存在的问题:质量无保证,售后服务无保证,地图无法升级,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这些山寨厂的实力有限,经受不住市场风险,很有可能,今天还在卖的不知名品牌,第二天就销声匿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根本就无从谈起,到时,消费者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莲。正是这些机器严重扰乱了目前的GPS市场秩序,让一些有心做品牌的厂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销量持续不上去,而且销售渠道也备受这些山寨机的冲击。目前GPS产品市场杂牌产品占60%。
三、智能交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选择
针对目前智能交通产业化发展现状以及扶持政策中的不足,其政策制订应该关注以下方面:
1、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弥补政府管理的缺失
政府应该在产业规划、资金筹集、体制构建和制订扶持政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各地政府应与国家层面相对应地成立智能交通产业发展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将发展智能交通作为解决交通问题、拉动经济增长的政府级项目,由地方政府直接推进,并组织编制地方智能交通产业推进规划。
将智能交通的发展与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投资计划之中,在基础建设投资中占主导地位。
主导构建地方智能交通产业联盟或产业协会,支持智能交通产业联盟和产业协会的发展,并制订相关的产业政策。
2、完善智能交通产业投融资体系
投融资体系是智能交通企业获得发展资金的重要渠道,是智能交通产业化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各地政府部门应努力完善智能交通产业投融资体系,建立政府引导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智能交通产业化投融资体系:
在投资环境的建设中,政府要明确区分哪些是社会公益型项目,哪些是可经营型项目,对于不同性质的项目,应该设计不同的投资方案,确定投资主体、投资回报,制定不同的投资战略和规划。
社会公益型项目主要由政府投资;经营型项目的投资主体由市场选择,但不排除政府对重点项目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各地政府部门应调整投资结构,加大对智能交通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国家投入要侧重支持战略性和公益性的智能交通产业化项目以及智能交通企业创业期的引导资金。
政府应尽快改革投融资体制,实现融资多元化,融资渠道多元化。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资本投资于智能交通创业企业。
政府应加强引导,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利用税收优惠、补贴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完善的投融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吸引国内外企业、财团投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措ITS建设、运营资金。
3、建立有利于智能交通产业发展的市场秩序
智能交通产业化发展政策的实质是国家通过政策、法令和法规来引导、扶持智能交通产业化的发展,是对市场机制不足的弥补。对于智能交通产业来说,目前迫切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建设: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强化对智能交通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甚至强迫其产品退市,从而促进有实力的企业大力投资于产品的研发。
(2)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政府只允许具备市场进入条件的企业和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对严重违规、违法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其退出市场,为智能交通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和竞争环境。
(3)加强市场监管
政府可以扩大行业管理组织在市场监管活动中范围和影响力,制定、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对不诚实、不守信、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要坚决给予打击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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