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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预付费装置IC卡电表推广的几个问题

来源:中国一卡通网  作者:语馨 收编  发布时间:2007-09-03 10:53:58  字体:[ ]

关键字:IC卡电表  预付费表  预付费装置  IC卡表  电表  

摘   要:预付费IC卡电表因其能有效扼制庞大的用户群拖欠电费现象,已被供电部门广泛使用。但现有IC卡电表的推广人存在几个问题,值得营销部门予以注意。

    预付费IC卡电表因其能有效扼制庞大的用户群拖欠电费现象,已被供电部门广泛使用。但现有IC卡电表的推广人存在几个问题,值得营销部门予以注意。 

    一、目前预付费IC卡电表技术上仍然需进一步改进 

    据了解。现在系统内使用的主要是两种类型的电表。第一种是磁卡式,第二种是IC卡接触式,第一种因可靠性及保密性能差,逐步淘汰,使用较多的是第二种。这两种电表都是利用单片机完成的。一旦用人为外力使电表损坏、或死机,则电表瘫痪,无法实现预付费控制功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并且从法律角度上讲也无法断定是产品质量本身问题,还是用户人为所致。目前各地原来装的IC卡表逐渐退出运行,主要原因是一是预付费计量装置易出现故障,维修困难且费用较高;二是出现了故障不易及时发现故障,电费无法结零;三是预付费计量装置拆除后,用户要求退还新表计差价问题等。 

    二、预付费装置内设结算方式和实际结算方式不一致,导致用户误解,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由于预付费与电费计算方法不同,预付费为预估的均价乘以预购电量的值,电费由电度电费、力调电费、基本电费构成,而实际的结算则是以营销管理人员抄见电量为准,二者结算方式不一致,导致两个弊端:1、预估均价高于实际均价,导致电费帐号有余额,用户误以为电费成本增大;2、预估均价低于实际均价,导致电费帐号有欠费而预付费装置不做调闸动作,用户误以为所购电量未用完,就不应该产生欠费,拒绝按实际结算方式计算的电费金额交纳电费。 

    三、预付费装置投资费用较高,产权归属及实际管理权限难以统一,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 

    如果用户投资,则供电公司成本降低,但会带来产权归属及实际管理权限难以统一,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如果如果供电公司投资预付费装置,则无疑增加了供电公司的成本,但产权和设备管理权统一,有利于工作。因预付费装置投资费用较高,且是用来制约用户的,所以大部分用户不愿承担设备费用。当前之所以大力推广预付费装置就是为了解决部分用户拖欠电费,是一种在当前形势下的有效措施,可更深层看,实际上是由于供电企业内部考核与电力法规的冲突采取的一种无奈之举。供电部门要求结清当月电费,而电力法规规定只有跨月欠费才能停止供电。采用预付费装置绕过了法律红线,但是规避法律风险同时时却增加了公司管理上的风险,也增加用户的经济负担。 

    四、预付费装置的推广难以避免法律风险 

    当前我们大力推广预付费装置,确实对我们的电费回收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事实上我们仍然只是将装置看成一种手段而已,而结算则依据行业内的规定以抄见电量为准;用户理解为他已付钱购电,购电合同成立,只要已购电量未完,甚至装置故障导致电量未完,他就可以拒交电费,即使在电量未完期间电价上涨,他也可以拒绝补交电费差价。这种理解上的差距将不可避免导致双方矛盾产生。一旦对簿公堂,行业内部规定在《合同法》和《民法》面前,等于一纸空文。 

    要推广预付费装置就要解决上述三个难题,寻求对策: 

    一、鉴于目前最普遍使用的IC卡接触式预付费表存在抗干扰力不强的弱点,笔者主张选择新近研发的抗干扰能力强的射频卡预付费电度表,该型表能有效的防止外界干扰引起的故障,建议有关单位少量引进试用,如效果好可大量使用 

    二、进行技术调整,使两者计算方式趋于一致。 

    购电卡每次所购电量作为一个单元,使用某单元电量时预付费装置若能记录起末时间和与该时间对应的计量表计码子。这样用户就知道每次购电用了多长时间,所购电量和这段时间计量表计电量是否一致,避免了用户的误解。
 
    三、实行抓大放小的原则,不同用户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首先,对于居民等小电量用户实行用户投资预付费装置供电企业管理的方式。 

    其次,对于大电量用户供电公司应投资装设预付费装置或负控装置,实现产权和管理全的统一。负控装置有预付费功能,只要将功能开发出来并加以应用,就可免去另装预付费装置。负控装置可监视用户负荷,实现远程抄表,降低线损。远程抄表可以减少营抄人员配置,在这个方面公司能降低工资开支;降低线损,可以相对增加公司电费收益。虽然投资负控装置增加了成本,但应用后能降低工资开支,增加电费收益,实现了开源节流并且一次投资长期收益。从而使用户和企业实现双赢局面。 

    四、以合同协议的形式确定结算方式,用法律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于所有的预付费装置用户,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确定结算方式和结算依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对在电量未完期间电价上涨,补交电费差价的问题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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